自書遺囑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

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所立的遺囑。它是《民法》繼承編所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之一,特色是不需要見證人與公證人,遺囑人可以自己完成,方便且保密性高。也正因為完全由本人書寫,法律對其形式要件要求嚴格,以確保確實出於遺囑人的真意。

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這幾個要件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項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四個不能少

要讓自書遺囑有效,以下四個要件必須全部具備:

  • 全文親筆書寫:遺囑全部內容都要由遺囑人自己手寫,不能打字、列印,也不能由他人代寫。
  • 記明年月日:要寫清楚立遺囑的年、月、日,日期不完整(例如只寫年月)可能影響效力。
  • 親自簽名: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實務上以簽名為要件,不宜僅蓋章代替。
  • 塗改須註明並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要註明修改的處所與字數,並在該處另行簽名。

這些要件的目的,是確保遺囑確實是遺囑人親手、在特定時間、以真意所立。任何一項不符,都可能被主張無效,因此下筆前務必逐項確認。

自書遺囑常見的無效原因

自書遺囑最常見的無效原因,幾乎都出在形式要件沒做足。最典型的是「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由於不是親筆書寫全文,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而可能無效。其他常見情形包括:漏寫或寫錯日期、忘記親自簽名、塗改後未依規定註明處所字數與另行簽名、或由家人代筆卻當成自書遺囑。

除了形式,內容上也有容易被忽略的地雷,例如把財產全部分給某人,而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詳見本站特留分是什麼。此外,遺囑放在無人知曉之處以致找不到、或多份遺囑內容矛盾,也常引發爭議。想避免這些風險,除了嚴格遵守要件,也可以考慮改用公證遺囑,或撰寫後諮詢律師確認,詳見本站遺囑的種類。

怎麼寫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

撰寫自書遺囑,重點是「全程親筆、要件齊全、內容清楚」。開始前先把財產與想分配的對象整理清楚,再依法定要件一氣呵成地手寫完成。寫好後妥善保管,並讓信任的人知道存放位置。以下步驟供參考,若情況複雜或財產金額較大,建議諮詢律師或改辦公證遺囑,以降低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