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制度的基本差異
台灣的財產移轉主要涉及兩套稅制:贈與稅(生前無償移轉財產給他人時課徵)與遺產稅(身故後遺留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時課徵)。兩者雖然稅率結構類似,但適用邏輯不同:
- 贈與稅是每人每年有一定免稅額度,可以逐年、分次贈與利用免稅額度
- 遺產稅則是身故時一次性就全部遺產計算,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只能用一次
贈與稅的每人每年免稅額度、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都會隨政策與物價指數調整,規劃前應查詢當年度財政部公告的最新數字,而非沿用舊資訊。
生前贈與的常見考量
透過生前贈與逐年移轉財產,理論上可以善用「每人每年免稅額度」分批進行,長期下來能移轉的免稅總額可能高於一次性遺產免稅額。但要留意:
- 贈與是無償、提前轉移財產所有權,一旦贈與完成,原則上不能反悔收回
- 贈與不動產需要另外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移轉稅費
- 贈與現金給子女購屋、創業等特定用途,可能涉及其他稅務認定問題(如是否視為借貸)
身故前 2 年內的贈與:一個關鍵規定
這是規劃時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重要的一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以及依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如子女、父母等)的財產,依法應視同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繳納的贈與稅則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這項規定的用意是防止有人在臨終前才急著把財產贈與繼承人以規避較高的遺產稅負擔。也就是說,越晚才進行的「臨時抱佛腳」式贈與規劃,越可能落入這個 2 年回溯期而失去節稅效果,及早、長期規劃才是這個制度設計下真正能發揮效果的做法。
怎麼決定用哪一種方式
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一般會綜合考量:
- 財產總額大小、距離「開始規劃」還有多少時間(2年回溯期是否來得及)
- 贈與對象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規則不同)
- 財產類型(現金、不動產、股票各有不同移轉稅費考量)
- 本人生活與醫療費用的資金需求,不宜為了節稅而過度贈與導致晚年生活拮据
這類規劃涉及金額往往不小,且稅法規定與案例解釋持續在演進,建議尋求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依個人財產狀況具體規劃,而非僅依網路上的通則資訊自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