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立遺囑?沒有遺囑會怎樣?
沒有遺囑,遺產就依民法的法定應繼分由繼承人均分——這個結果不一定符合你的意願,也常是家人爭執的起點:誰照顧父母多年、誰早已分過財產,法條不會考慮這些。一份有效的遺囑可以:指定遺產如何分配(在特留分限制內)、指定遺囑執行人、交代遺體處理與葬法意願、對特定的人為遺贈。
但台灣每年都有遺囑因為「格式不合法」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民法對遺囑採「要式主義」:只承認5種法定方式,要件缺一項,整份遺囑就可能作廢。所以立遺囑的第一課,不是想寫什麼,而是搞清楚怎麼寫才有效。
5種遺囑方式一次比較
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如下:
| 方式 | 主要要件 | 適合情境 |
|---|---|---|
| 自書遺囑 | 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 | 內容單純、能親筆書寫者;成本最低 |
| 公證遺囑 | 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全體簽名 | 財產較複雜、想降低日後爭執者 |
| 密封遺囑 | 遺囑簽名後密封,封縫處簽名,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 | 想保密內容又要公證效力者;實務較少用 |
| 代筆遺囑 | 3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全體與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 | 不便親筆書寫者 |
| 口授遺囑 | 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2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方式為之 | 緊急狀況的臨時措施 |
要特別注意口授遺囑是應急用的:遺囑人恢復到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就失去效力,且遺囑人死亡後須在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自書遺囑最常見,也最常無效
自書遺囑成本最低、最隱私,但無效率也最高,因為要件非常嚴格:
- 全文親筆:從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都要親手書寫。用電腦打字再簽名、請人代寫再簽名,都不是自書遺囑,無效。
- 記明年、月、日:日期缺漏或只寫年月,可能導致無效;日期也是判斷多份遺囑先後的依據。
- 親自簽名:要簽名,不建議只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 增刪塗改有規矩: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隨手塗改可能讓效力出問題。
另外,見證人資格也有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都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找兒女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是實務上常見的致命錯誤。
特留分:遺囑不能把某個繼承人「分到零」
就算遺囑有效,分配內容也不能完全自由。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保障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舉例:遺產由配偶與兩名子女繼承,每人應繼分是三分之一;若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其中一名子女,配偶與另一名子女仍可主張各自六分之一(應繼分的一半)的特留分,行使扣減權。所以「把不孝子完全排除」這種安排,除非符合民法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否則無法靠遺囑單獨達成。規劃分配前,先算清楚特留分底線,必要時諮詢律師或公證人。
立好之後:保管、告知與定期檢視
遺囑寫得再好,沒人找得到就等於沒寫。收尾三件事:
- 保管:放在家人找得到、但平時不會被翻動的地方;公證遺囑會由公證人留存繕本,多一層保障。也可以委由律師保管。
- 告知:至少讓一位信任的人知道「有遺囑、放在哪」;若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務必事先徵得同意。
- 定期檢視:結婚、離婚、生子、購屋售屋、親人過世,都是該更新遺囑的時點。多份遺囑內容牴觸時,以日期較後者為準,前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所以每份都要記明日期。
提醒:遺囑通常在治喪告一段落後才會處理,所以葬法與儀式的意願,除了寫進遺囑,更要生前直接告訴家人,或搭配治喪流程8步驟先了解身後事項;想交代骨灰安置方式,也可先了解全台納骨塔與環保葬等選項,寫得越具體,家人越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