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要自己分類,必要時報案
在宅過世,後續走行政相驗還是司法相驗,由醫師或檢察機關判斷。醫師法第 16 條:醫師檢驗屍體,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療法第 76 條對醫院、診所也有相同通報義務。
跌倒、溺水、疑似輕生、原本健康卻突然身故、現場有疑義,先打 110,不要移動遺體、不要整理現場。只是不確定有沒有生命徵象,打 119。
死亡證明誰開:法條怎麼寫
醫師法第 11 條之 1: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
- 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病歷,於檢驗屍體後掣給。
- 不是上述情形、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因此在宅自然死亡,實務常是:生前就診的診所或醫院到宅檢驗,或聯絡戶籍地/死亡地衛生所。安寧居家個案問原團隊。費用與是否出勤,以該縣市衛生所或院所公告為準,本頁不編金額。
證明拿到後:死亡登記與接運
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後,依戶籍法第 14 條辦死亡登記,期限見第 48 條(原則三十日內,逾期戶所仍應受理)。細節見死亡登記。健保、駕照、門號見銷戶清單。
和醫院過世差在證明來源
醫院過世多由診治醫院掣給死亡證明(醫療法第 76 條、施行細則第 53 條)。在宅則看是否為該院所診治之病人,否則走衛生所或指定機構。之後除戶、治喪、火化與醫院過世同一套行政,見治喪流程。
證明書要幾份,戶所、勞保、保險、銀行各不同,一次多備可以,但「一定 10 份」不是法令。問各承辦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