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嗎?
可以。遺產管理人的角色是管理與清算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重點在於能公正妥善地處理,而非是否具有繼承身分。實務上由法院選任時,可能選任專業人士或適當的第三人擔任。由於已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擔任者本來就多半不是繼承人。具體人選與聲請方式,建議諮詢律師。
當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時,遺產由誰管理?本文說明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法院選任程序、公示催告、債權人聲請與剩餘遺產歸屬國庫的規定。
遺產管理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依法負責保存、管理與清算該筆遺產的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當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全體繼承人都拋棄繼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不會立即歸屬任何人,而是進入須有人管理的狀態。這時就需要產生一位遺產管理人,先把遺產保管好、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交付遺贈,再處理剩餘部分的歸屬。
常見會用到遺產管理人的情形包括:被繼承人終生未婚且無子女與其他法定繼承人、所有繼承人都已依法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下落不明無法確認。此時遺產管理人扮演的是「看守與清算」的角色,而不是遺產的所有權人。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有兩種主要途徑:先由親屬會議選定,若無法選定則由法院選任。依《民法》繼承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若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定,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受遺贈人)或檢察官,可以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實務上,無人承認繼承的案件多半走法院選任這條路,因為往往已經沒有可組成親屬會議的親屬。
遺產管理人的核心職責是保存遺產、清查財產、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依《民法》規定,遺產管理人就任後,應先編製遺產清冊,並依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一定期間(通常不得少於六個月),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與受遺贈人出面申報債權或表明是否願受遺贈。這道程序的目的,是讓所有對遺產有權利主張的人都有機會出面,避免日後爭議。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遺產管理人依法清償已申報的債務、交付遺贈。管理期間也須妥善保管遺產、必要時經法院許可處分財產,並在管理結束時向法院或利害關係人報告清算結果。由於程序涉及法院聲請、公告與清算,建議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後仍有剩餘,而始終無人承認繼承的,剩餘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也就是說,遺產並不會憑空消失,而是在完成法定的搜尋繼承人、公示催告與清算程序後,把最後剩下的部分收歸國有。
要走到歸屬國庫這一步,通常需要經過法院指定期間的公示催告,催告繼承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若期限屆滿仍無人承認,才確定為無人承認繼承並進入國庫歸屬。整個過程可能歷時數年。若你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想在此程序中申報債權受償,務必留意公示催告的申報期限,並建議諮詢律師確認自身權利的行使方式。
可以。遺產管理人的角色是管理與清算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重點在於能公正妥善地處理,而非是否具有繼承身分。實務上由法院選任時,可能選任專業人士或適當的第三人擔任。由於已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擔任者本來就多半不是繼承人。具體人選與聲請方式,建議諮詢律師。
當遺產進入遺產管理程序後,遺產管理人會依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一定期間,債權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經申報並查明後,遺產管理人會在清算時依法清償。若你是債權人卻遲遲未見程序啟動,也可以自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詳細做法建議諮詢律師。
兩者角色不同。遺囑執行人是依遺囑指定或法院選任,負責執行「有效遺囑」內容的人,前提是有遺囑存在;遺產管理人則是在「沒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負責管理與清算整筆遺產的人。簡言之,一個處理遺囑的落實,一個處理無人繼承的遺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