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為什麼要辦、幾天內

戶籍法第 14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48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戶所應書面催告。第 48 條之 2:催告仍不申請死亡登記,戶所得逕為登記。

第 79 條罰鍰如上。除戶謄本是後續給付與繼承常用文件,但死亡事實的第一份鑰匙仍是死亡證明,見死亡證明份數。

誰去辦、帶什麼

第 36 條申請人範圍如上。不能親自到,第 47 條得以書面委託。

證明文件: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死亡登記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常見還要亡者身分證、戶口名簿、申請人證件。完整清單以該戶所當次說明為準。在宅開證明見在宅過世。

去哪一間戶所

第 66 條: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死亡登記的受理窗口,實務上許多縣市提供跨所,法令管轄與是否一定收件,先電洽,不要只憑舊文「全國任一戶所」出門。

辦完常需換發戶口名簿;亡者為戶長要辦戶長變更。規定見內政部戶政司。

謄本幾份、健保與下一步

除戶謄本要幾份,問國稅局、勞保、保險、銀行,不要背「5 到 10 份」。規費以戶所公告為準,本頁不編。

健保退保:死亡登記時可申請跨機關通報,投保單位也應依健保法辦理,見銷戶清單。不要寫成完全自動、什麼都不用問。

遺產稅與拋棄繼承期限另依稅法與民法,本頁只提醒除戶後要排程,不編月份口訣當唯一。榮民另問榮服處,見榮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