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死亡登記,再銷戶

銷健保、駕照、門號之前,先完成死亡登記。戶籍法第 14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48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戶所應書面催告。第 48 條之 2:經催告仍不申請死亡登記者,戶所得逕為登記。

應備文件與申請人範圍以戶所當次說明為準,常見是死亡證明書、身分證件。辦完再處理下面清單,比較少漏件。

健保:戶所通報+投保單位退保

自內政部戶政便民措施起,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亡故者健保退保通報,由健保署審核後辦理,退保日通常以死亡日為準。這是通報服務,不是「什麼都不用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死亡是退保原因之一(見同法施行細則)。依附亡故者投保的眷屬會隨同轉出,須依身分另辦加保,避免中斷。進度可洽健保諮詢專線 0800-030-598 或健保署分區業務組。

駕照與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汽車駕駛人死亡,駕駛人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名下車輛屬遺產。同規則第 33 條: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過戶常需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見財產移轉。應備文件以監理所站當次公告為準,本頁不編全國清單。

電信門號:以各業者公告為準

用戶身故後解約或過戶,不是全國統一免違約金的法令。各電信業者內部規定不同,合約類型也不同。本頁不把「多數免違約金」寫成規定。帶死亡證明或除戶文件,問該門號的客服或門市:解約、過戶、違約金、保證金怎麼算。要留原號碼就走過戶,不要先解約。

水電、瓦斯、信用卡與訂閱

水、電、瓦斯用戶名義變更,文件與是否收工本費以台灣自來水、台電、各瓦斯公司當期作業為準,先電洽或上網查,不要用舊文章的文件表。信用卡盡早向發卡銀行止付;未清償款列入遺產負債,見財產清查。

影音、雲端、會籍等自動扣款不是戶政事項,對帳單逐筆取消。帳號整理見數位遺產。

一份簡易檢查清單

  • ☐ 死亡登記(三十日內申請;逾期戶所仍應受理)
  • ☐ 戶所跨機關通報:健保退保、可問壽險/勞保等選項
  • ☐ 駕照繳回當地監理機關
  • ☐ 車輛:一年內繼承異動,或依規定申請延長
  • ☐ 電信:問該業者解約或過戶,不預設免違約金
  • ☐ 水、電、瓦斯:用戶名義變更
  • ☐ 信用卡止付、訂閱取消

這些多半不必跟告別式同一天做完。去館場對訃聞門牌:懷愛館、板橋、中壢。入口我要參加告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