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往生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繼承人代申報 3 個月期限不能忘

首次發布: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除所得稅法第71條免辦結算申報者外,若未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若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由配偶依第71條合併申報。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之比例計算依第17條之1。

往生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繼承人代申報 3 個月期限不能忘主題插畫
殮葬喵資訊主題插畫

親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過世,且未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由配偶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合併申報。

---

遺產稅和所得稅是兩件事

辦理繼承,很多家庭會想到要申報遺產稅(期限 6 個月),但常常忽略另一件事:往生者在去世那一年的綜合所得稅,也必須由繼承人代為申報

這兩件事是完全獨立的稅務程序:

  • 遺產稅:針對往生者的遺留財產總額課稅,申報期限是死亡日起 6 個月內。
  • 綜合所得稅(當年度):往生者從當年 1 月 1 日至死亡日為止的所得,依舊需要申報並繳納,申報期限是死亡日起 3 個月內(若有配偶例外,詳見下文)。

漏報的原因通常是不知道有這個義務,或以為等到明年 5 月一起申報即可。逾期可能有滯納金或罰鍰,以國稅局核定為準;本文不推論一定會卡住繼承。

遺產稅申報的詳細說明請參閱遺產稅申報全攻略,本文僅聚焦在綜合所得稅。

---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以上為原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當前版本為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官方 Q&A 第 1313 題,最後更新日期民國 115 年 4 月 10 日)對此提供了更白話的解釋,本文以此為主要參考來源。

---

誰來申報?期限是多少?

情況一: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遺產範圍內代負申報納稅義務。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依第 17 條之 1 按死亡前日數比例換算。

情況二:遺有境內居住之配偶,或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1313:死亡人遺有配偶,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此時依第 71 條於次年 5 月辦理,不是三個月期限。

---

可不可以免辦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3 項,若往生者當年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但要注意:在「無配偶」的情況下,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必須按死亡前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折算,不是全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1313 提供了一個計算範例(民國 114 年度數字):

> 某甲在 114 年 5 月 10 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 > - 114 年度免稅額 97,000 元 × 130 天 / 365 天 = 34,548 元 > - 114 年度標準扣除額 131,000 元 × 130 天 / 365 天 = 46,658 元 > - 免申報門檻 = 34,548 + 46,658 = 81,206 元

也就是說,若往生者從年初到死亡日(130 天)的所得合計低於 81,206 元,才可免申報。大多數有薪資、存款利息或股利的往生者,所得通常超過此門檻,仍需申報。

> 注意:114 年度(2025 年)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為財政部公告數字,115 年度(2026 年)的數字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確認年度數字。

---

申報期限來不及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72 條,若有特殊情形,可在 3 個月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延長後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日起 6 個月)。

若已超過 3 個月而未申報,應儘快向國稅局洽詢補申報方式,盡早處理避免累計罰鍰。

---

扣繳憑單還沒拿到時

往生者若有薪資或股利,扣繳憑單常要到次年才由扣繳義務人開立,可能晚於三個月申報期限。財政部 Q1313 沒有規定「先估列再更正」的固定做法。 期限將屆、憑單未到時,請直接向國稅局詢問該如何申報或申請延長(第 72 條),本文不代為設計申報數字。

---

申報時需要準備的文件

前往國稅局辦理時,一般需備妥:

  1. 往生者的戶籍謄本(除戶後)
  2. 申請人(繼承人)的身分證及與往生者的關係證明文件
  3. 結算申報書(可至國稅局索取或於財政部網站下載,稅局人員可協助填寫)
  4. 已知的所得資料(薪資單、存摺明細、股利通知等)

各地國稅局及分局、稽徵所之受理範圍,請以該局公告或現場告知為準,本文不保證「任何分局都可代辦、不必到戶籍地」。

---

稅務申報以外,後事還有哪些待辦?

往生後行政事項繁多,包括帳號注銷、保險申請、勞保給付等。可參考後事待辦清單獲得系統性整理;另外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請參閱勞保死亡給付如何申請

---

常見問答(FAQ)

Q1:往生者當年度所得稅,和遺產稅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遺產稅是對往生者的財產(存款、不動產等)課徵,申報期限 6 個月;綜合所得稅是對往生者當年度的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課徵,無配偶的情況下申報期限 3 個月。兩者需分別辦理,不能混用。

Q2:如果往生者全年所得很少,還是要申報嗎?

若死亡前的所得(依比例換算免稅額後)低於門檻,可免辦申報。但若有扣繳稅款想退還,仍須申報。實務上建議先向國稅局確認往生者的所得資料,再決定是否需要申報。

Q3:繼承人有多人,由誰去辦?

法條規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均可辦理,不需要全部繼承人同時到場。通常由繼承人中一人代表辦理,帶齊相關文件即可。

Q4:往生者的所得稅,稅款不夠繳怎麼辦?

依法規定,繼承人「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也就是說最多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代為繳納,超過遺產的部分不用個人貼補。有關繼承責任的範圍,建議洽詢國稅局或法律扶助機構了解個案情況。

Q5:往生者有健保補充保費扣繳,這部分要申報嗎?

補充保費與綜合所得稅不是同一套申報書。股利、利息等所得是否仍應列入結算申報,以所得稅法與國稅局說明為準,本文不把補充保費扣繳當成可以跳過所得稅申報的理由。

---

本文為法規與通例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個別情況請洽承辦國稅局或稅務士。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第一次面對台灣治喪或殯葬資訊、還在分該找公所窗口、查證業者、核對費用合約,還是急難聯絡時,先看台灣治喪怎麼開始

本站相關標籤

#殯葬服務與申辦 #喪家與家屬 #文章 #流程說明 #除戶與繼承手續 #遺產與相關稅務 #檢查清單

本站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