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弄清楚繳納期限:2 個月,可延 2 個月
遺產稅完成申報、收到國稅局的核定納稅通知書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確有必要時,可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
要留意的是,延期、分期或抵繳都以「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為前提。若什麼都不做、放任逾期,會被加徵滯納金與利息,情節詳見逾期申報與逾期繳納的處罰整理。申報階段的期限與流程,可回顧遺產稅申報全攻略。
分期繳納:誰可以申請、可以分幾期
依同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國稅局)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以 18 期、每期間隔 2 個月計算,最長約可分 3 年繳清。
「確有困難」是申請門檻,實務上國稅局會就遺產中現金與存款多寡、稅額規模等情形審酌,並非申請就一定核准。繼承的存款在完稅前原則上無法自由動用,正是許多家庭現金卡關的原因;必要時也可以先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直接繳稅,再就不足部分申請分期。
分期不是免費:利息怎麼計算
經核准分期繳納後,並非單純把稅款往後推,依第 30 條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也就是說,分期期數拉得越長,加計的利息越多。家屬在評估時,可以把「變賣部分資產一次繳清」與「分期並負擔利息」兩種方式的成本並列比較,再決定申請與否;稅額本身的計算方式可參考遺產稅稅率與速算公式。
實物抵繳:現金不足時的另一條路
如果遺產中大多是不動產或其他非現金資產,第 30 條另提供實物抵繳的途徑: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時,可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也就是被課遺產稅的那些財產),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但抵繳有重要限制:課徵標的物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可抵繳的稅額不是全額,而是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換句話說,市況不佳的不動產、難以處分的持分土地,能抵的額度可能相當有限,國稅局也會逐案審查,不宜把實物抵繳當成理所當然的選項。
怎麼申請、要準備什麼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都向核定遺產稅的該管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在繳納期限內送件。實務上建議:
- 備妥核定納稅通知書、繳款書影本,說明現金繳納確有困難的具體情形。
- 申請實物抵繳者,列明擬抵繳財產的明細與權屬文件;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時,另涉及繼承人同意的規定,送件前宜先與其他繼承人取得共識。
- 拿不準時先電洽國稅局承辦股,確認應備文件再送件,避免來回補正錯過期限。
條文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各地國稅局的申辦說明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