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最長可以繳多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可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最長約 3 年繳清;期間仍會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並非免息展延。
遺產稅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或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實物抵繳。本文整理繳納期限、利息計算與抵繳限制。
遺產稅完成申報、收到國稅局的核定納稅通知書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確有必要時,可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
要留意的是,延期、分期或抵繳都以「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為前提。若什麼都不做、放任逾期,會被加徵滯納金與利息,情節詳見逾期申報與逾期繳納的處罰整理。申報階段的期限與流程,可回顧遺產稅申報全攻略。
依同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國稅局)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以 18 期、每期間隔 2 個月計算,最長約可分 3 年繳清。
「確有困難」是申請門檻,實務上國稅局會就遺產中現金與存款多寡、稅額規模等情形審酌,並非申請就一定核准。繼承的存款在完稅前原則上無法自由動用,正是許多家庭現金卡關的原因;必要時也可以先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直接繳稅,再就不足部分申請分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後,並非單純把稅款往後推,依第 30 條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也就是說,分期期數拉得越長,加計的利息越多。家屬在評估時,可以把「變賣部分資產一次繳清」與「分期並負擔利息」兩種方式的成本並列比較,再決定申請與否;稅額本身的計算方式可參考遺產稅稅率與速算公式。
如果遺產中大多是不動產或其他非現金資產,第 30 條另提供實物抵繳的途徑: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時,可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也就是被課遺產稅的那些財產),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但抵繳有重要限制:課徵標的物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可抵繳的稅額不是全額,而是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換句話說,市況不佳的不動產、難以處分的持分土地,能抵的額度可能相當有限,國稅局也會逐案審查,不宜把實物抵繳當成理所當然的選項。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都向核定遺產稅的該管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在繳納期限內送件。實務上建議:
條文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各地國稅局的申辦說明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可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最長約 3 年繳清;期間仍會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並非免息展延。
課徵標的物中的不動產可以申請抵繳,但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者,可抵繳的稅額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為限,且由國稅局逐案審查,不一定全額核准。
分期與抵繳原則上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若已逾期,應儘速與國稅局聯繫說明並繳納,逾期部分會加徵滯納金與利息;相關規定可參考本站遺產稅逾期處罰的整理文章。
由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即可,實務上常由辦理申報的繼承人代表送件。涉及以公同共有遺產抵繳時,法規另有繼承人同意的規定,建議先與全體繼承人取得共識,並向國稅局確認應備的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