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而且順序很重要。差額分配是生存配偶基於夫妻財產制的債權,先於繼承處理: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取回差額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接著生存配偶再以繼承人身分,與子女等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遺產。兩者法律性質不同,稅務上的效果也不同。
配偶過世後,生存配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筆錢不是遺產,再以繼承人身分參與繼承,還能降低遺產稅。本文用例子說明適用條件、計算方式、時效與申報注意事項。
台灣多數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適用民法的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一方死亡),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剩餘較少的一方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這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它背後的精神是:婚姻中的財產累積是兩人共同努力的成果,不論賺錢的是誰。配偶過世時,這項權利讓生存配偶先取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剩下的才是遺產,再由包括生存配偶在內的繼承人分配。
適用前提是夫妻採法定財產制;若曾向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則依各該制度處理。計算時的重點:
舉例:先生過世時婚後財產1,000萬、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差額800萬,太太可先請求400萬。這400萬是太太的債權,不是遺產;剩下的600萬才進入遺產,由太太與子女共同繼承。
因為差額分配請求權不是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後,該金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課稅基礎變小,遺產稅自然降低,是完全合法且常見的規劃。申報時要注意:
也就是說,這不能只是「帳面上主張」,錢要真的移轉。相關規定可查財政部網站或洽各地區國稅局。
這項請求權有明確的時間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配偶死亡時)起逾5年者,亦同。行使方式上,實務常見兩種途徑:
提醒:這項權利原則上專屬於配偶本人,應在期限內主動主張;若家庭關係和睦,多半在申報遺產稅時一併處理即可。治喪後各項期限(除戶30日、拋棄繼承3個月、遺產稅6個月)可搭配治喪流程 8 步驟統一排程。
幾個實務上常遇到的狀況: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金額計算複雜或家族爭議明顯時,建議諮詢律師或地政士、會計師。若治喪事宜尚在進行,可參考挑選禮儀公司指南,先把眼前的事安頓好。
不是,而且順序很重要。差額分配是生存配偶基於夫妻財產制的債權,先於繼承處理: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取回差額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接著生存配偶再以繼承人身分,與子女等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遺產。兩者法律性質不同,稅務上的效果也不同。
不一定。家庭關係和睦時,通常由生存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以書面協議確認差額金額,並在遺產稅申報時一併主張扣除,完全不需要上法院。只有在金額認定或財產範圍有爭執、協議不成時,才需要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無論哪種方式,都要留意2年與5年的時效限制。
生存配偶依請求權取得的財產,性質是取回自己應得的部分,不是繼承或受贈,原則上不生遺產稅或贈與稅問題。但要注意:繼承人須在國稅局核發證明後原則上1年內實際給付,否則國稅局可就該扣除額追繳稅款;日後生存配偶自己過世時,這筆財產會計入其遺產,屬正常結果。
不會。剩餘財產的計算只包含婚後財產,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婚姻中因繼承或他人贈與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也排除在外。不過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屬於婚後財產,要列入計算。財產取得時點與性質的認定影響很大,資料要儘量保存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