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往生第一步:行政相驗如何申請死亡證明書
親人在家往生後,請先聯絡所在地衛生所或原診醫療機構,申請醫師到宅行政相驗。醫師法第11條之1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費用、是否當日完成以當地衛生所為準。若醫師依第16條認為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改走司法相驗。

親人在家往生後,請先聯絡所在地衛生所(或原診醫療機構),申請醫師到宅行政相驗。醫師確認屬自然死亡後開立死亡證明書。費用、是否當日完成,以當地衛生所說明為準。若死因不明或涉及意外,或醫師依醫師法第 16 條報請檢察機關,則改走司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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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往生與醫院往生,流程有什麼不同?
在醫院往生時,主治醫師可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但親人在家往生,由於沒有醫師在場確認死亡,家屬需要自行聯繫,讓醫師到府相驗後才能開立死亡證明書。
依據醫師法第 11 條之 1:「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這是開立死亡證明書的法定前提,不能跳過。第 17 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交付死亡證明書——這是「已檢驗後不得無故拒開證明」,不是規定每位醫師都必須出診到宅。到宅行政相驗由衛生所或指定機構依各縣市作業辦理。
家中往生,依死因性質分為兩條路:
| 情況 | 應走程序 | 取得文件 | |------|----------|----------| | 因病或自然死亡(有生前就醫紀錄)| 行政相驗(聯絡衛生所)| 死亡證明書 | | 死因不明、意外、疑似外力介入 | 司法相驗(撥 110 報警)| 相驗屍體證明書 |
本文聚焦在較常見的自然死亡情況,也就是「行政相驗」路徑。若您的情況涉及意外或死因不明,請先閱讀意外或非自然死亡的司法相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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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驗是什麼?誰來辦理?
「行政相驗」是指由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的醫師,到場親自確認死亡並評估死因,屬自然病死時開立死亡證明書。這不是刑事偵查程序。自然病死通常不必先報警;但醫師若依第 16 條認為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是否當日完成,視當地人力與路途而定,本文不保證時效。
辦理單位與收費各縣市不同。部分衛生局公開資料(例如彰化縣衛生局在宅病故行政相驗說明)列出衛生所規費與協辦機構收費區間;不是全國統一價。出發前請先電話詢問該衛生所當日費用與假日支援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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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步驟
第一步:確認親人已往生,先不要移動遺體
在醫師到場確認死亡之前,請勿自行移動或改變遺體姿勢。這是為了讓醫師能夠正確評估死因,也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
第二步:聯絡衛生所申請到宅相驗
撥打親人遺體所在地的轄區衛生所電話,說明:
- 申請人姓名與聯絡方式
- 往生者姓名
- 遺體停放地點
- 往生者生前的就醫情況(有無長期病史或近期就醫紀錄)
衛生所辦公時間各單位不同,請以該所公告為準。假日或夜間請參考各縣市公告的假日支援相驗機構名單,通常可於衛生所官網或電話轉介取得。
第三步:準備應備文件
醫師到場時請備妥:
- 往生者身分證正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往生者近期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病歷摘要(視醫師需求提供;若無紙本,可說明往生者在哪家醫院就診,由醫師判斷是否需要調閱)
第四步:醫師到宅相驗
醫師到場後,會親自檢驗遺體、確認死亡事實及評估死因。若確認屬自然病死,將開立死亡證明書;若現場評估死因不明或有非自然死亡的疑慮,醫師依法(醫師法第 16 條)應報請檢察機關,轉入司法相驗程序,家屬此時需改撥 110 配合處理。
第五步:取得死亡證明書
行政相驗完成後,至衛生所或協辦機構繳費並領取死亡證明書。
建議申請多份:死亡證明書會用於除戶登記、申請喪葬補助、保險理賠、銀行帳戶辦理、火化許可等多項程序。需要幾份以各機關要求為準,多備幾份可減少補申請。本文不規定必須申請固定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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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死亡證明書之後
死亡證明書是後續所有行政程序的基礎。拿到之後,接下來的主要步驟包括:
- 死亡登記:持死亡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戶籍法第 48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詳情請參閱死亡登記怎麼辦理。
- 治喪安排:聯繫殯儀業者,遺體接運的法律依據就是死亡證明書。
- 後續行政事項:取消健保、勞保、申請喪葬補助等。完整清單請參考後事待辦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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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Q1:衛生所沒有辦公,假日可以怎麼辦?
各縣市衛生局通常有公告假日及夜間支援行政相驗的協辦醫療機構名單(多為診所),可於衛生所官網查詢,或直接撥打衛生所值班電話詢問轉介。死亡證明書的需求不分平假日,各縣市均有建立假日聯繫管道。
Q2:親人有癌症病史,但過世時沒有醫師在場,還能走行政相驗嗎?
可以。只要能提供近期就醫紀錄(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且醫師到場後判斷死因與已知病史相符,通常可進行行政相驗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建議在聯絡衛生所時,告知往生者的主要診療醫院與病名,有助於醫師事前評估。
Q3:我先叫救護車,可以嗎?
可以聯絡,但要注意:救護員(EMT)無法宣告死亡、也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若到場確認無生命跡象,通常仍需送至醫院由醫院醫師確認死亡並開立證明書,或請家屬自行聯絡衛生所安排行政相驗。若親人有明確病史,直接聯絡衛生所通常效率更高。
Q4:醫師到場後說要報警轉司法相驗,是什麼情況?
醫師法第 16 條規定,醫師若判斷死因非病死或有疑慮,應依法報請檢察機關相驗。常見觸發情況包括:無生前病歷佐證、死因與病史明顯不符、遺體有外傷跡象、或藥物等物品放置異常。這不代表有刑事問題,而是法律要求的謹慎程序。家屬無需驚慌,配合警方說明情況並等候安排即可。
Q5:死亡證明書要申請幾份?費用是多少?
費用依辦理機構而異,請以當地衛生所報價為準。部分縣市公開資料有衛生所規費與加發、協辦診所收費區間,不能當成全國牌價。需要幾份以戶政、火化、保險、銀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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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規與通例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或醫療建議;個別情況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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