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要相驗
車禍、墜落、溺水、火災、疑似輕生或他人加害、原本健康卻猝逝、職場死亡等,實務上常走相驗。法條用的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是否屬之由醫師與檢察官判斷,家屬不要自行歸類後移動現場。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行之。發現犯罪嫌疑,應繼續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醫師與醫院不能改開普通死亡證明了事
醫師法第 16 條: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療法第 76 條第 3 項: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從報警到證明書、解剖
警方到場、報請地檢署後,相驗多在殯儀館相驗室。死因明確則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後續除戶、保險、繼承當死亡證明用。死因有疑義時,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為解剖等勘驗處分。家屬可以表達意見,決定權在檢方。本頁不教如何拒絕或規避。
解剖後縫合、發還時間、鑑定要多久,依個案與地檢署作業,沒有本頁可抄的全國天數。進度問承辦警或檢察事務官。犯罪被害補償等資源問主管機關,入口見法務部,本頁不連其他喵站。
等待期間與拿到證明之後
遺體未發還前,業者主要是待命。可以問服務內容,不要急著簽高額或全套。查合法業者名錄(名冊不是推薦)。到館對訃聞:懷愛館、板橋。我要參加告別式。
證明書份數問各窗口要正本或影本,不寫死一定幾份,見死亡證明份數。除戶見死亡登記。強制車險、意外險以各公司與監理/保險窗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