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喪假天數:以規則原文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假期與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細節在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
- 八日、工資照給: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六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三日、工資照給: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這是法定最低。公司或團體協約可以給更多,不能比規則少。沒寫在這三款的親等(例如叔伯、表親),規則沒有喪假天數;能否請假以公司規定與勞資協議為準,不要把網路對照表當法令。
喪假期間薪水與全勤
第 3 條已寫「工資照給」。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喪假不給薪,也不得要求用特休抵充法定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現網舊說「全勤要看公司辦法」與這條不符,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為準。年終考績規則沒有寫在請假規則裡,有爭議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打 1955。
可不可以分次請?勞工與公務員不同
勞工請假規則沒有寫喪假必須連續請畢,也沒有寫「百日內請完」。實務上很多公司允許配合接運、告別式、頭七分次請,但這是實務與公司規定,不是法條。先跟人事講治喪日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6 款寫明: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同條並規定喪假得以時計。公務員不要套勞工的「沒寫期限」。
公務員的喪假規定(不要套勞工天數)
適用範圍是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款:
- 父母、配偶死亡:十五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十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養父母是否比照父母,本頁不自行認定,問服務機關人事或銓敘部。
行政院與所屬機關聘僱人員另有給假辦法,天數與公務員、勞工都不同,以該辦法與人事單位為準。
申請要準備什麼、告別式怎麼對館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請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及日數;遇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常見是訃聞、死亡證明影本、戶籍或除戶謄本。文件還沒齊,可先口頭請、後補件。
請假日要去殯儀館時,對訃聞的館名與門牌,不要只看「二殯」「崇德」。到場指南:臺北懷愛館(辛亥路三段,不是一段)、板橋(火化常在三峽)、臺南南區國民路(火化在新都路)、高雄第一館、仁武。入口我要參加告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