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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不明或現場無家屬的遺體,由警察報請檢察官相驗。發現者應即報警,保持現場。這不是懷疑誰,是查明死因與身分的法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相驗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發現犯罪嫌疑,應繼續必要之勘驗及調查。相驗流程見非自然死亡相驗。
無人認領:縣市自治,不要背全國招領天數
殯葬管理條例第 69 條第 4 項: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公告招領多久、火化後骨灰放哪、事後認領要什麼文件,問該縣市殯葬或社政單位,本頁不編全國統一天數或費用。
程序完結後的運送,同條由公立殯儀館辦理,家屬認領後可自行委託業者。非依該條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者,不得請求費用。
家屬認領與 DNA
要認領遺體或骨灰,向承辦警察、地檢署或縣市殯葬/社政提出,帶身分與親屬關係證明。是否須 DNA 比對,由檢方與鑑定單位決定。即使已火化,仍先問該縣市骨灰是否留存、如何申請,不要自行認定「一定找不到」。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全國無名屍 DNA 鑑定,申請方式見該所無名屍 DNA 比對服務(失蹤先向戶籍地警政報案;海外或大陸另有該頁所列管道)。表單、親等與預約電話以該頁為準。本頁不教如何規避採樣或鑑定。
費用與尋人
無人認領的相驗、火化、安厝,確無家屬承擔時,多依該縣市規定支應。日後出面是否須返還,以該自治法規與承辦單位為準,不編金額。
長期失蹤:先報失蹤人口並更新資料,再問警局與殯葬處,必要時做法醫所建檔。不要只在網路上比對照片就認定。這頁不能代替檢警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