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之後,還可以領親人的保險金嗎?
如果你是保單上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保險金是基於保險契約的固有權利,原則上不屬於遺產,拋棄繼承後仍然可以請領。但若保單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繼承的人就不能領取。建議先查清楚每張保單的受益人記載再決定。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是全部拋棄,不能只拋債務。本文整理辦理流程、應備文件、次順位繼承人的連鎖效應,以及最容易誤會的幾件事。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與債務。常見的考量包括:
要注意的是,2009年民法修正後,繼承人原則上已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不是有債務就非拋棄不可。拋棄與否,建議先透過國稅局金融遺產查詢把資產負債弄清楚再決定,治喪後的整體行政時程可參考治喪流程 8 步驟。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辦理。多數情況下,配偶與子女在親人過世當下就知悉,期限實際上等於死亡日起3個月;但次順位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可能是在前順位親屬拋棄後才「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期限就從收到通知或知悉時重新起算。
這個期限是法定期間,逾期原則上不能再拋棄,所以一旦決定,就不要拖。如果還在猶豫,至少先把死亡日、知悉日與3個月屆滿日寫下來,倒推準備文件的時間。
拋棄繼承採書面聲請,管轄法院為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常見應備文件包括:
法院審查後會發函「准予備查」,這份函文請妥善保存,日後申報遺產稅或債權人詢問時都用得到。書狀範例與程序說明可查司法院網站。
拋棄繼承的效果是視為自始不是繼承人,應繼分會由同順位其他繼承人分配;若同一順位全部拋棄,繼承權就依民法順位往後移: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與各順位共同繼承。
因此,拋棄的人依法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親屬,實務上常用存證信函留下紀錄。很多家庭糾紛來自「大家都以為別人辦好了」,結果年邁的父母或毫不知情的姪輩莫名成為債務繼承人。若打算全家族都不繼承,建議列一張繼承系統表,逐一確認每個順位的人都在期限內完成聲請。
幾個實務上最常見的誤會:
若對個案有疑義,建議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委任律師,本文僅為一般性說明。
如果你是保單上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保險金是基於保險契約的固有權利,原則上不屬於遺產,拋棄繼承後仍然可以請領。但若保單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繼承的人就不能領取。建議先查清楚每張保單的受益人記載再決定。
逾期原則上不能再辦拋棄繼承,但不必過度恐慌:現行民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原則上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不需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償還。必要時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程序,以確保依法定順序清償並保障自身權益;個案情況複雜時建議諮詢律師。
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但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例如全家都拋棄、或遺產確實資不抵債時,通常較無疑義;若只有未成年人拋棄、大人卻繼承財產,法院可能不准。程序與文件要求依各法院實務略有差異,建議先向管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各順位繼承人與配偶都合法拋棄後,遺產會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的程序,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公示催告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如有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債務則以遺產為限清償,不足部分債權人只能自行承擔,不會轉由已拋棄的親屬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