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DNR,發生車禍或急病時醫院就不救我嗎?
不是。DNR意願書只適用於經二位醫師診斷的末期病人,而且拒絕的僅是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一般的意外、急症,你不是末期病人,醫院會全力搶救,DNR註記完全不影響。這是最常見也最需要澄清的誤解——簽DNR不會讓你在可救治的情況下被放棄。
DNR意願書全名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末期病人拒絕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本文說明簽署方式、健保卡註記、與家屬同意書的差別及撤回方法。
大家口中的「簽DNR」,正式文件名稱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法源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它表達的意思是:當我被診斷為末期病人時,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CPR,包括插管、電擊、心臟按摩等急救程序),也不施行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兩個常見誤解要先澄清。第一,DNR不是「放棄治療」:止痛、症狀控制、舒適照護等安寧緩和醫療都會持續,放掉的只是對末期病人已無治癒意義的急救與維生程序。第二,它只在「末期」才生效——必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意願書才會被啟用;在那之前,所有該做的治療照做。
簽署門檻不高:
填寫時姓名、身分證字號、日期與簽名務必完整,這關係到後續能否順利註記到健保卡。
紙本意願書放在抽屜裡,急救當下醫護人員看不到。所以簽完最重要的一步是申請健保卡註記:將意願書正本寄送至衛生福利部委託的受理單位(意願書上載有寄送資訊,亦可透過醫院協助),經掃描登錄後,意願會註記在健保卡晶片與相關資料庫中。之後在任何醫院就醫,醫療團隊讀卡就能得知你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
註記完成後,建議做三件事:向健保署系統或就醫時確認註記已生效;告知家人自己已簽署並註記;把影本和重要文件放在一起。想了解更完整的身後預先安排,可以搭配治喪流程8步驟,把醫療意願與殯葬意願一起交代清楚。
臨床上有兩種文件常被混為一談:
差別的重量在家屬身上:由家屬簽同意書,等於把「放手」的決定與愧疚感交給至親承擔,兄弟姊妹間也可能意見分歧。生前自己簽好意願書,是把這個最艱難的決定從家人肩上拿下來——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安寧工作者說,DNR是留給家人的體貼。
預立意願不是單行道。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意願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自己的意願:填寫撤回意願的聲明文件送交受理單位,健保卡上的註記就會塗銷。日後想再簽回來,也可以重新簽署、重新註記,沒有次數限制。
實務建議把它當成需要定期檢視的文件:重大疾病確診、家庭狀況改變、或單純想法改變時,都重新想一次。也建議與家人正面談過——健保卡註記能讓醫院知道你的意願,但只有事先的家庭對話,能讓家人在病床邊安心支持你的選擇,而不是在震驚中懷疑「這真的是他要的嗎」。若想進一步為更多臨床情境預作決定,可以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AD),那是比DNR涵蓋更廣的制度。
不是。DNR意願書只適用於經二位醫師診斷的末期病人,而且拒絕的僅是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一般的意外、急症,你不是末期病人,醫院會全力搶救,DNR註記完全不影響。這是最常見也最需要澄清的誤解——簽DNR不會讓你在可救治的情況下被放棄。
本人簽署的意願書效力優先,家屬原則上不能任意推翻。但實務上若家屬強烈反對,臨床現場仍可能出現拉扯,造成醫療團隊與家屬的兩難。最好的預防就是簽署時讓家人知情、理解你的想法,必要時請安寧團隊協助家庭溝通,讓意願書是全家都認得的共識,而不是抽屜裡的驚訝。
不一樣,別混用。DNR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適用末期病人,拒絕的是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簽署只需2位見證人。AD依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五種臨床條件,可事先決定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但須先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才能簽。兩者可以並存。
可以在就醫時請醫院協助讀取健保卡確認,或透過健保署的網路服務(如健保快易通App的個人健康存摺)查詢註記狀態。若長輩表示多年前簽過但查無註記,可能是意願書未寄送掃描,只要重新簽署一份並寄送受理單位補辦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