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R意願書到底是什麼?
大家口中的「簽DNR」,正式文件名稱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法源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它表達的意思是:當我被診斷為末期病人時,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CPR,包括插管、電擊、心臟按摩等急救程序),也不施行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兩個常見誤解要先澄清。第一,DNR不是「放棄治療」:止痛、症狀控制、舒適照護等安寧緩和醫療都會持續,放掉的只是對末期病人已無治癒意義的急救與維生程序。第二,它只在「末期」才生效——必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意願書才會被啟用;在那之前,所有該做的治療照做。
誰可以簽?怎麼簽?
簽署門檻不高:
- 資格:成年且具行為能力的人,不需要生病,健康時就可以預立。未成年人簽署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見證:需要2位以上在場見證人簽名。見證人找家人朋友即可,但實務上建議至少讓一位家人擔任或知情,避免日後家屬錯愕。
- 取得管道:各大醫院服務台或安寧相關單位、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等推廣團體都能索取意願書,也可線上下載,簽署本身不需要費用。
填寫時姓名、身分證字號、日期與簽名務必完整,這關係到後續能否順利註記到健保卡。
健保卡註記:讓意願在關鍵時刻被看見
紙本意願書放在抽屜裡,急救當下醫護人員看不到。所以簽完最重要的一步是申請健保卡註記:將意願書正本寄送至衛生福利部委託的受理單位(意願書上載有寄送資訊,亦可透過醫院協助),經掃描登錄後,意願會註記在健保卡晶片與相關資料庫中。之後在任何醫院就醫,醫療團隊讀卡就能得知你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
註記完成後,建議做三件事:向健保署系統或就醫時確認註記已生效;告知家人自己已簽署並註記;把影本和重要文件放在一起。想了解更完整的身後預先安排,可以搭配治喪流程8步驟,把醫療意願與殯葬意願一起交代清楚。
本人意願書與家屬同意書,差在哪?
臨床上有兩種文件常被混為一談:
- 意願書:本人預先或臨時簽署,表達自己的選擇。這是效力最優先、也最能保護家人的文件。
- 同意書:病人已是末期卻未簽意願書、也無法表達意願時,由最近親屬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或「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代為決定;且不得與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所明示的意思表示相反。
差別的重量在家屬身上:由家屬簽同意書,等於把「放手」的決定與愧疚感交給至親承擔,兄弟姊妹間也可能意見分歧。生前自己簽好意願書,是把這個最艱難的決定從家人肩上拿下來——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安寧工作者說,DNR是留給家人的體貼。
改變主意怎麼辦?撤回與修改
預立意願不是單行道。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意願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自己的意願:填寫撤回意願的聲明文件送交受理單位,健保卡上的註記就會塗銷。日後想再簽回來,也可以重新簽署、重新註記,沒有次數限制。
實務建議把它當成需要定期檢視的文件:重大疾病確診、家庭狀況改變、或單純想法改變時,都重新想一次。也建議與家人正面談過——健保卡註記能讓醫院知道你的意願,但只有事先的家庭對話,能讓家人在病床邊安心支持你的選擇,而不是在震驚中懷疑「這真的是他要的嗎」。若想進一步為更多臨床情境預作決定,可以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AD),那是比DNR涵蓋更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