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許可,再談撿骨
政府公園化或徵收、墓基年限屆滿、家族要集中晉塔,都先申請起掘,不能自行開挖。條例第 29 條。依法遷葬的例外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家屬不要自己主張「我那件算依法遷葬所以免許可」。申請窗口與應備文件,問墓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殯葬處。
許可怎麼申請,見起掘許可。戶籍久遠可向戶所查早期謄本;仍缺件就跟承辦討論,不要拖過公告期。
火化、存放與年限
第 25 條: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起掘許可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火化場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埋葬、火化許可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申請。
第 28 條:縣市或鄉鎮得規定墓基與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或火化。有無輪葬、年限多長,各縣市不同,申請墓基時就要問清楚。火化場見名錄。
公告遷葬與無主墳
公園化或工程徵收會公告範圍與期限。補償是否發給、怎麼算,以該次公告為準,沒有全國統一補償表。逾期未遷,主管機關得依第 30 條對公立公墓或公有土地上的無主墳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起掘處理。
對金額或認定有疑義,走該公告寫的異議管道。私下找人「保證領到補償」當詐騙風險。
習俗、安置與家族
開棺、撿骨、撐傘、長孫捧甕是習俗,本站不做吉凶。後續晉塔或環保葬問該設施與縣市。合法設施查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費用含起掘、火化規費、罐與塔,不編數萬到數十萬,要書面。家族費用分攤先寫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