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許可
起掘是開挖既有墳墓、取出遺骸。條例第 29 條要求先有起掘許可證明。擅自開挖可能受罰,罰鍰數字以罰則條文與縣市執行為準,本頁不抄罰鍰區間。
向誰申請、帶什麼
向墳墓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委託機關申請。常見會要身分、親屬關係、墓地位置;政府公告遷葬案可能另要公告或通知函。實際清單以該公所為準,先電話確認再跑一趟。
業者可以代辦,家屬仍要確認許可已核發再動土。書面契約與未載明費用見第 49 條。
許可之後:撿骨、火化、晉塔
取得許可才擇日。撿骨是習俗作業,由誰執行法令沒有指定全國資格;實務多委撿骨師。火化與存放要對第 25 條的許可證明。重新土葬則對埋葬許可與公墓規定。
公園化與無主墳
是否在遷葬範圍、期限、有無補償,問墓地所在地公所或縣市殯葬處,以公告為準。第 30 條:公立公墓或其他公有土地上的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起掘、火化或存放。
保留許可與收據。家族未共識先溝通再挖。到館入口我要參加告別式與遷葬不是同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