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數不要背口訣,改問窗口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常被機關收存正本。需要幾份,沒有全國統一數字。把往生者的保單家數、銀行家數、是否辦勞保/國保、有沒有不動產列出來,逐個問「正本、影本、還是除戶謄本即可」,再加自己要留底的份數。

開立與補發費用以該醫院、衛生所、地檢署公告為準,本頁不編每份多少元,也不寫「一次開 10 到 15 份」當規定。

誰開、死亡登記要什麼

醫師法第 11 條之 1: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治病人死亡,見醫療法第 76 條與施行細則第 53 條;在宅見在宅過世。

辦死亡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寫死亡登記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內政部曾函請醫療機構開立正本供戶所使用。流程見死亡登記。

常見用途(先問再送)

  • 戶政死亡登記:正本。
  • 勞保、國保、農保、就養榮民喪補:問該局處當次表。
  • 壽險:通常每家公司各要一份,以該公司理賠表為準。
  • 銀行、集保、地政、國稅局:有的驗正本收影本,有的收除戶謄本。

理賠見保險理賠。銷戶清單見銷戶。

不夠用怎麼補、下一步

補發回原開立單位:醫院病歷或客服、衛生所或診所、司法相驗則地檢署。資格、委託書、費用以該單位公告為準。除戶後戶籍謄本可向戶所再請,見戶籍法第 66 條(謄本得向任一戶所)。

證明齊了再接運與治喪。到館對訃聞:懷愛館、板橋。入口我要參加告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