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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規費減免看哪些身分?免費、減半與淡月優待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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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殯葬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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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公殉職人員或無主屍體代為殮葬等特定身分,可依地方規定免費或減半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規費減免與現金補助是兩種不同制度,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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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殯葬設施的規費,不是每個人都繳一樣的金額。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訂定)第10條至第14條,列出幾種可以免費、減半或另有優待的身分與情況;其中第10條第1項、第10條之一、第11條第1項是民國115年1月29日修正公告,並溯自115年1月1日施行,屬於較新的版本。本文只整理臺中市現行公告內容,不代表其他縣市規定相同,實際名單以原文為準,也不判定任何個案是否符合資格。

免費使用的身分與情況(第10條、第10條之一)

依現行收費標準第10條,遺屬或關係人可持相關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申請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的情形包括:本市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本市仁愛之家院民;因執行公務死亡的軍公教人員及殉職義勇警察、民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捐贈遺體或器官者;其他經民政局核准的特殊事由。另外,設籍本市殯儀館、火化場所在區域一年以上的市民,遺屬或關係人也可申請免費使用該區域的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實際區域範圍由民政局另行公告。

無名(主)屍體或骨灰(骸)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的,可免費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及其附屬設施,安厝於生命禮儀處指定的納骨堂(塔)或採樹葬、植存、骨灰拋灑方式,也免收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但條文也明定,若無名屍經關係人出面申請、不依這個方式處理,就要收取相關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免費不是無條件的。

第10條之一是給外縣市身分的規定:亡者是外縣市列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遺屬或關係人可申請免費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或免費以樹葬、植存、骨灰拋灑方式安葬。

減半收費(第11條)

第11條規定的減半收費,包含兩種情形:外縣市列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使用公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附屬設施,減半收費;以及其他經民政局核准的特殊事由,同樣可減半。條文也明定「擇一原則」:同時符合本標準其他減免規定時,只能擇一申請,不能重複疊加減免。

里民優待與淡日火化(第13條、第14條)

第13條是給在地里民的優待:死亡時設籍本市公立納骨堂(塔)所在里一年以上的居民,申請使用該里任一納骨堂(塔)櫃位,可減免附表內該堂(塔)櫃位二分之一費用,若另有其他優惠規定,則依最低優惠收費;申請神主牌位則減半收費。第14條是淡日火化的優待:淡日火化遺體,免收遺體冷藏費用八日,冷藏未滿八日者依實際冷藏日數減免;淡日名單由生命禮儀處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公告於火化場明顯處及官網。

免費、減半不是沒有範圍限制(第12條)

第12條限制了免費或減半可以使用的項目:公墓限最小面積;納骨堂(塔)限現有空櫃位中最低價的單一單罐櫃位;殯儀館部分不包括靈堂及甲、乙、丙級禮廳,丁級、戊級禮廳及冷氣以三小時為限並只免收清潔費一次,冷藏停柩設備以十五日為限;使用火化場則只有火化當日及翌日免收骨灰暫存費。但第10條第1項第3款到第5款(因公殉職、捐贈遺體器官、經核准之特殊事由)不受這些範圍限制。

規費減免不是現金補助

以上都是「使用公立設施時少繳或不用繳的費用」,和向公所申請的喪葬現金補助是兩套不同制度、不同窗口,能否同時申請、需要哪些文件,仍要分別確認。想了解現金補助的部分,可以先看低收入戶喪葬補助怎麼申請;還在抓治喪整體預算,可參考辦一場喪事要多少錢;要申請殯儀館場地與冰存,可讀殯儀館怎麼申請使用

本文僅整理臺中市現行公告的收費減免規定,其他縣市規定不同,且公告內容可能調整;實際是否符合資格、應備文件與金額,請以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當日公告與書面說明為準,本文不構成個別法律或社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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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 official fee standard page; §10/§10-1/§11(1) amended 2026-01-29, effective 2026-01-01; checked 2026-09-10 / 2026-09-10
    • 本標準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本市仁愛之家院民、因執行公務死亡之軍公教人員及殉職義勇警察等、捐贈遺體或器官者、其他經民政局核准之特殊事由,得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 無名(主)屍體或骨灰(骸)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者,得免費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及其附屬設施,免收取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經關係人申請不依該方式處理者,應收取相關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 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得免費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樹葬、植存及骨灰拋灑方式安葬
    • 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使用公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其附屬相關設施,或其他經民政局核准之特殊事由,減半收費;同時符合其他減免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
    • 死亡時設籍本市公立納骨堂(塔)所在里一年以上之居民,申請使用該所在里任一納骨堂(塔)櫃位者,減免該堂(塔)櫃位二分之一費用
    • 淡日火化遺體,免收遺體冷藏費用八日,冷藏未滿八日者依實際冷藏日數減免
    • 免費或減半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項目及方式,受公墓最小面積、納骨堂(塔)最低價單罐櫃位、禮廳時數、冷藏日數等限制;但因公殉職、捐贈遺體器官及經核准之特殊事由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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