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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預收費用進了信託,業者停業後退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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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殯葬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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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進信託,和家屬能不能領回已繳費用,是兩段規定。先看業者現在是在履約,還是已經符合退還那一條。

生前契約預收費用進了信託,業者停業後退給誰?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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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還在,人卻聽說禮儀公司停業、解散,或許可被廢掉。最先要分開的是兩句話:預收費用裡有一定比例應交付信託,以及信託財產在特定情形下退還給尚未履約完畢的消費者。第二句不是把第一句的比例直接換成退款金額。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某一家業者現在是不是已經符合退還情形。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殯葬管理條例當日頁面為準。本文查閱日是 2026-09-23。該頁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先講答案

有預先收取費用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管理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同條第 2 項把這筆費用定義成消費者依契約所支付的一切對價。除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業者有第 54 條第 3 項所列情形之一時,交付信託的財產由信託業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給簽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且尚未履行完畢的消費者。同條第 4 項寫:消費者依前項領回金額以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繳之費用為原則。但信託財產處分後不足支付全部未履約消費者已繳費用時,依消費者繳款比例領回。

所以百分之七十五是應交付信託的比例。領回金額的原則,條文寫的是已繳費用;不夠分時,按繳款比例。不要把兩句加成一定拿回百分之七十五現金。

簽約前要查的合法業者、書面契約與付款,見生前契約簽約前檢查。名詞見生前契約入門。本頁不重寫那兩篇。

誰可以收這筆預收費用

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非依第 42 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的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第 2 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這種契約的公司須具一定規模;應備具一定規模的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以及與信託業簽訂的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簽訂。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文沒有另開那份規模標準,不補員工人數或資本額。

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應交付信託的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第 4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該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信託財產怎麼結算,不是家屬每個月去領

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第 2 項規定,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第 3 項規定,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裡的得提領,主詞是結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時的已實現收益,不是消費者。報告送出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條文沒有寫家屬憑契約向信託業按月領利息。

第 52 條把運用範圍限於現金及銀行存款、政府債券等所列項目。第 7 款至第 9 款合計的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第 9 款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當時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運用範圍不是退款公式,本頁不逐款改寫成投資建議。

停業、解散、破產時,退還要先對哪一條

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破產時,依第 51 條第 1 項交付信託業管理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同條第 3 項把退還拆成信託業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後。情形是這五款:

  1. 破產。
  2. 依法解散,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3. 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
  4.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
  5. 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

退還對象是尚未履行完畢的消費者。領回原則與不足時按繳款比例,見上面第 4 項。條文沒有寫成通知到的隔天入帳,也沒有寫家屬可以直接向信託業要求跳過主管機關核准。

第 54 條第 1 項是另一件事:業者解除或終止與信託業的信託契約時,應指定新受託人;未移交前,信託契約視為存續,由原受託人依原契約管理。這條的前段是換受託人,不是第 3 項的退還清單。

第 57 條規定,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書面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復業。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暫停營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這裡用的是得。廢止許可之後是否進入第 54 條第 3 項第 2 款,要看許可是否已經被廢止,不要把「得廢止」讀成已經退款。

判斷步驟

  1. 先看手上的契約是不是第 2 條所稱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當下這場喪禮的報價單不是這份契約。費用、報價、書面契約要先對層時,見費用、報價、書面契約
  2. 從契約找出信託業名稱、已繳對價,以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第 5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預收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的情形,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結果應公開相關資訊。公開的範圍以該機關當日資料為準,本文不另編一家名冊。
  3. 業者仍在履行契約時,第 51 條把履行列為不得提領的例外。那是履約提領的入口,不是第 54 條第 3 項的退還。人已經死亡、服務正在進行時,不要先走退款。
  4. 只有對得上第 54 條第 3 項某一款時,才進入信託業者報請核准後退還。領回金額再讀第 4 項的原則與比例。
  5. 還在選業者或核對登記時,回到台灣治喪怎麼開始禮儀公司與禮儀師分開查。名冊有紀錄不是本頁所說的信託餘額。

什麼時候停下來

  • 契約沒有預收費用:第 51 條的主詞是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沒有預收,就不要套百分之七十五。
  • 公司還在營業,只是聯絡窗口換人: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問許可與停業狀態。第 57 條的申請停業,和第 54 條的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條文沒有寫成同一件事。
  • 信託財產處分後不夠分:第 54 條第 4 項已寫按繳款比例領回。本頁不代算你的比例。
  • 要解除契約、算猶豫期或退費公式:本頁沒有讀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解約條文,不補天數與公式。

常見問題

百分之七十五是不是我能拿回的退款?

第 51 條的百分之七十五,是應交付信託的比例,計算基礎是契約的一切對價。第 54 條第 4 項的領回原則,是已繳費用;不足時按繳款比例。兩條的數字不要相乘。

公司破產,這筆信託會進破產財團嗎?

第 54 條第 2 項寫,破產時該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同條第 3 項第 1 款再把破產列為報經核准後退還的情形之一。不屬於破產財團,沒有寫成無須核准、也沒有寫成一定足額。

結算報告是給家屬的嗎?

第 53 條第 3 項寫,信託業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條文沒有寫寄給每一位消費者。

條例可能再修正。下一次使用前,重新打開殯葬管理條例,對修正日期,以及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的句子是否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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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殯葬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頁面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05月28日
    •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
    • 有預收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該費用指消費者支付的一切對價;除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 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
    • 每年12月31日結算,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應以現金補足,已逾者得提領已實現收益,並計入未實現損失;次年1月31日前送主管機關
    • 第54條第3項五款情形由信託業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尚未履行完畢的消費者;領回以已繳費用為原則,不足時按繳款比例
    • 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 第57條暫停營業的申請時點、期間上限,以及得廢止許可的情形
  2. 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解除或終止信託契約應指定新受託人,未移交前原契約視為存續
    • 退還前須由信託業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與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分屬同一款的兩種情形
    • 信託契約解除或終止後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也是退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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