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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超過一年沒辦,列冊管理之後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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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殯葬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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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政機關的未辦繼承通知時,先分自己卡在六個月的登記期限,還是已經走到逾一年的列冊管理。兩條時鐘不要加成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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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房子還登記在往生者名下,家屬常把六個月內要登記和放著會被標售聽成同一句。土地法把這兩段寫在相鄰的兩條,起算與後果不同。列冊管理也不是公告期一過就移去標售。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不判斷某一筆土地現在有沒有被列冊,也不代算罰鍰。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土地法當日頁面為準。本文查閱日是 2026-09-23。該頁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先講答案

繼承登記,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條文用的是得處,不是每逾一個月必定開罰,也沒有在這條寫出登記費的金額。本文不把倍數換算成新臺幣。

同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是下一階段: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用的是得。

第 2 項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六個月、逾一年、公告三個月、列冊十五年,是四個不同的時間。不要把六個月讀成列冊管理的起點。

遺產分割協議怎麼寫,見遺產分割。繼承不動產後的地價稅、房屋稅,見繼承不動產的稅務。本頁不重寫那兩篇。

四月一日是新聞稿的句子,不是第73條之1的句子

內政部 114 年 06 月 07 日新聞稿寫: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往生後超過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各縣市政府將於每年 4 月 1 日公告,同時以書面通知提醒繼承人申請登記。如公告 3 個月後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將予以列冊管理;若超過 15 年,則會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公開標售。

這段是該則新聞稿的說明。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寫的是查明後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逾期仍未聲請者,得列冊管理。條文沒有寫每年 4 月 1 日,也沒有把列冊管理寫成必定發生。手上若已有公告或通知,日期以那份公文為準,不要用新聞稿裡的每年覆蓋公文。

同一則新聞稿並統計 114 年度全國公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 7 萬 2 千餘筆、建物近 5 千戶,土地約 3 千 4 百公頃,依照今年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總價值約 992 億元。這些是新聞稿所載的 114 年度數字。本文查閱日是 2026-09-23,沒有另讀 115 年度的統計,不把 992 億元當成今年的數字。

列冊管理滿十五年之後,條文寫了什麼

移請公開標售之前,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順序是條文寫的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本文不另排一個實務順序。

第 4 項規定,標售所得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 5 項規定,無人應買或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再行標售時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 2 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的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 4 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第 2 項後段是: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第 5 項說五次未標出、登記為國有時,準用這一段。

繼承人不齊時,法第73條寫的聲請方式

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

內政部同一則 114 年 06 月 07 日新聞稿寫:如果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申請時,也可由 1 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先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新聞稿這句和條文的「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方向相同。協議書怎麼寫,回到遺產分割那一篇,本頁不附範本。

新聞稿並寫,民眾如有收到地政機關寄來的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物通知,請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稅的期限、免稅額與文件,見遺產稅申報。本頁今天沒有另開遺產及贈與稅法,不重述申報期限。

判斷步驟

  1. 先寫下繼承開始日,以及手上是不是已有地政機關的公告或書面通知。沒有公文時,不要自己把今天算成列冊管理期滿日。
  2. 尚未逾一年:看的是第 73 條的六個月與逾期罰鍰倍數。尚未進入第 73 條之 1 的公告與列冊管理。
  3. 已逾一年、還在公告的三個月裡:條文要求的是在公告期間聲請登記。公告期滿仍未聲請,才是得列冊管理。不可歸責事由的期間應予扣除;什麼事由算不可歸責,條文沒有另列清單,本頁不補例子。
  4. 已經列冊管理、未滿十五年:條文把十五年寫成列冊管理期間。期滿仍未聲請,才書面通知並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列冊期間能不能再聲請,以地政機關當次受理為準;本頁不把新聞稿的催辦句子寫成保證受理。
  5. 已經收到標售或價金的公文:優先購買的三十日、價款專戶的十年、登記國有後的十年與九十日公告,都從條文的各該起算點計算。公文若載了日期,以公文為準。

還在分公所、戶政與地政時,見公所、殯葬管理處、戶政。地政事務所不是戶政事務所。

什麼時候停下來

  • 公文已經寫移請標售或優先購買:依該份公文與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至第 5 項,不要只用本頁倒推自己還在列冊管理。
  • 要主張不可歸責而扣除期間:條文有但書,沒有列舉事由。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不要自行扣掉某幾個月。
  • 罰鍰要算成新臺幣:第 73 條只寫應納登記費額的倍數與二十倍上限。登記費額不在本頁。
  • 人還在辦死亡登記,土地權利人資料都還沒有:先完成戶籍與稅務窗口各自要的文件。本頁不寫死亡登記。

常見問題

超過六個月沒登記,是不是已經被列冊管理?

第 73 條的六個月,對的是繼承登記的聲請與逾期罰鍰。第 73 條之 1 的列冊管理,寫在逾一年未辦理、經查明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逾期仍未聲請之後,而且用得。六個月和一年不要接成同一段。

列冊管理十五年一滿,土地就登記成國有嗎?

第 2 項寫的是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登記為國有,寫在第 5 項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後。中間還有標售、再標售與優先購買。

標掉之後價款是不是就沒了?

第 4 項寫,價款存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五次未標出而登記為國有時,第 5 項另寫原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的價金申請,以及公告九十日。兩段十年的起算點不同。

土地法與內政部當年度公告都可能再更新。下一次使用前,重新打開土地法第 73 條、第 73 條之 1,以及你收到的那份地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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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土地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頁面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08月07日
    •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
    •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應即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逾期仍未聲請者得列冊管理;不可歸責事由的期間應予扣除
    •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者書面通知並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標售前公告三個月;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者視為放棄
    • 價款存國庫專戶,逾十年無人提領歸屬國庫;五次未標出登記為國有,原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得申請價金
  2. 全臺3,400公頃、992億元土地未辦繼承 內政部提醒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內政部 · 2026-09-23
    • 新聞稿發布日期為114-06-07,單位為地政司
    • 新聞稿寫各縣市政府將於每年4月1日公告,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將予以列冊管理,超過15年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公開標售
    • 新聞稿所載114年度公告筆數、面積與約992億元,是該則稿的統計,不是第73條之1的條文
    • 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時,新聞稿寫可由1人或數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
    • 新聞稿寫收到通知後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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