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說已通報死亡,戶籍死亡登記完成了嗎?
醫院、檢察機關或法院作成死亡資料之後,還要經過通報與戶政所處理。先分清通報和死亡登記,再決定要不要另外申請。

醫院、檢察機關或法院說已經通報,只表示死亡資料開始往戶政系統送。戶籍死亡登記完成,是另一件事。線上申辦注意事項寫的是:線上申請案件係以機關(構)通報為辦理之依據,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查證後,始完成登記。那句話的主詞是線上申請案件,不是家屬什麼都不用做。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某一筆通報已經送達或某一戶已經登記完成。條文、傳送期限與戶政所畫面,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和內政部戶政司當日頁面為準。
先分三份資料,不要用一句已通報收束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是作成機關交給家屬或程序上使用的證明。死亡資料通報,是作成機關把該份資料送到主管機關。死亡登記,是戶籍登記。三份可以來自同一次死亡,但不能互相蓋掉。
期限、逾期仍應受理、書面催告、逕為登記與罰鍰,既有死亡登記已經依戶籍法整理。本頁不重寫申請人名單,也不重算罰鍰。線上哪些人、哪種通報、三十日內才走得了網路申辦,見線上死亡登記資格。
誰有義務把證明送出去
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條第 2 項規定:「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3 項把程序、期限與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條文用的是應,這是作成機關的義務,指向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條文沒有寫成告訴家屬一聲就等於戶籍已登記。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在算什麼時間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是依戶籍法第 14 條第 3 項訂定的。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同站戶籍法頁面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兩頁都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本文查閱日是 2026-09-22。
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死亡資料,指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其裁判確定證明書之書面或電子檔資料。」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通報機關(構),指作成死亡資料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
第 4 條把傳送拆成兩段,不要併成七天內戶政所一定看得到:
-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內政部收到之後,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將死亡者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與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第 2 款規定,死亡者無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以網路傳輸回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查核。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接收通報;該日無通報死亡資料,資訊系統自動載明。
比對不符合時,條文寫的是留存異常資料檔並回饋查核。它沒有寫家屬可以自行在戶政系統改統一編號。
戶政所接到之後的五日,不是五日內一定登記完成
辦法第 6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第 1 款寫的是: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第 2 款寫的是: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查明後如有更新,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是第 1 款的條件。人還在戶籍法所定申請期間內、家屬尚未申請時,這一款沒有寫成五日內必定登記完成。免經催告的範圍在戶籍法別條,既有死亡登記頁已引;本頁不把一般死亡登記寫成免催告。
辦法第 7 條是另一個方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三十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通報者,由戶政事務所依同法第 78 條處理。第 78 條的對象是未依第 14 條第 2 項辦理的公務員或醫療機構,不是家屬。公務員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不要把這段罰則套到家屬身上。
怎麼查你現在卡在哪一層
- 先寫下作成機關、死亡證明或相驗證明的字號,以及對方說已通報的日期。只記口頭一句,後來無法對第 4 條的起算。
-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問:系統有沒有收到下傳、統一編號是否比對符合、有沒有留在異常資料檔。辦法第 5 條把這兩種結果分開寫。
- 戶政所說資料有錯漏時,回到作成那一份資料的通報機關(構)。第 6 條第 2 款是戶政所函請該機關查明,不是家屬另寫一份內容不同的證明去覆蓋。
- 要走線上死亡登記時,先讀線上注意事項的資格,再看線上死亡登記資格。線上頁對審查結果寫:已結案,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線上申辦死亡登記;不受理,申請人不適格、申請日期超過法定期限或申請內容與機關證明文件不符不予受理。
- 線上頁同時寫,線上申辦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為機關(構)通報者不得請領,如有需求請向原核發單位申請。通報資料不能向戶政所換領那份證明。
窗口要先分戶政事務所還是殯葬主管機關時,見公所、殯葬管理處、戶政。還在選第一步時,回到台灣治喪怎麼開始。
什麼時候停下來,不要只靠這頁
- 戶政所說查無資料或統一編號對不上:用辦法第 5 條第 2 款和第 6 條第 2 款的路徑,回到作成機關,不要自行改寫證明。
- 已經收到戶政所書面催告:依公文記載的事項辦理,期限與罰鍰回死亡登記。本頁不代算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
- 文件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作成:改看境外死亡證明驗證。國內通報流程不能套到那一組驗證。
- 人還在家中、尚未取得死亡證明:見行政相驗。本頁不寫相驗步驟。
常見問題
醫院說已通報,我還要辦死亡登記嗎?
線上注意事項把完成登記寫在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查證之後,而且那一段說的是線上申請案件。臨櫃要帶什麼、三十日怎麼起算,以戶政司申辦須知和既有死亡登記頁為準。通報義務沒有取消申請登記。
五日內一定會看到戶籍被登記嗎?
辦法第 6 條的五日,是接獲死亡資料後依該條兩款處理的時間。第 1 款的逕為登記,寫在「未於法定期間申請」之後。還在法定期間內時,不要把五日讀成必定登記完成。
沒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會怎樣?
辦法第 5 條第 2 款把無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列為留存異常資料檔並回饋查核。條文沒有另寫家屬自行補正的系統步驟。
醫療機構沒通報,罰的是誰?
戶籍法第 78 條寫的是公務員依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辦法第 7 條是戶政所在辦理死亡登記後三十日內查核後,依第 78 條處理。兩條都不是家屬逾期申請的罰則。
規定可能再修正。下一次使用前,重新打開戶籍法、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與戶政司線上注意事項,對修正日期和句子是否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