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致人死亡的遺屬補償金,向哪個審議會申請?
先確認這件死亡能不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不能請求的,才進入遺屬補償金的順位、金額與犯罪地審議會。

家人因犯罪行為死亡,家屬會同時被問到強制險、民事賠償和犯罪被害補償金。這三筆不是同一扇窗口。遺屬補償金要先看法律有沒有把它排除,再看向哪一個審議會送書面。
本文不是補償決定,也不判斷某一案是不是犯罪被害。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施行細則當日頁面為準。本文查閱日是 2026-09-23。法律頁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施行細則頁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先講答案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但書的意思是:這件死亡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第 50 條的申請不適用。強制險的請求權人與給付項目,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當日條文,本頁不把兩筆加成可以同時領的遺屬補償金。人壽保險是另一種契約,見人壽保險身故理賠。
通過但書之後,第 52 條把遺屬補償金定義成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遺屬補償金定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同條第 2 項規定,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本文查閱日時,法律頁仍寫一百八十萬元。本文沒有另讀到一份行政院核定調整的命令,所以不宣稱金額已經調整,也不宣稱一定不會調整。申請前再打開第 57 條。
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境內死亡的遺屬補償金,條文寫的窗口是犯罪地的審議會,不是戶籍地。
第 61 條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覆審會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轉載的法務部說明,日期為 112-08-10,寫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業經行政院定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法律第 103 條規定,除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及第六章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這句,本文依該則 112 年 8 月 10 日的法務部說明引用,不把公布日 2 月 8 日寫成第五章的施行日。
相驗程序見非自然死亡的相驗。刑案或重大事故的相驗與家屬權益另有專頁,見刑案或重大事故死亡。本頁只處理補償金要向哪裡申請。
誰可以請,誰不能請
第 53 條規定,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順序是: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條文用的是兄弟姊妹。
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這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同一順位按人數平均分配的寫法不同。本頁只依第 53 條,不把強制險的分配方式套過來。
同一順序有拋棄,或有第 56 條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核發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的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 5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該死亡而得申請的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前段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適用。所以第 57 條的一百八十萬元,不是每一件都全額核發。減或不補償是審議會依第 59 條斟酌,本頁不代為決定。
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一次支付是原則,分期要申請人提出。
申請書要載明什麼,證明文件條文沒有逐項列完
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依本法第 62 條第 1 項申請者,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時並載明代理人的對應資料;申請的種類;事實及理由;申請人與犯罪被害人的關係;支付方式;審議會;申請的年、月、日。
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細則這條寫的是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以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它沒有在同一條把死亡證明、戶籍謄本逐項列完。缺哪一份證明,以審議會補正通知為準,不要用別的網站清單代替。
第 55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無法委任,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是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家屬、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遺屬補償金若只是人在外地、仍能自己申請,不當然落在代為申請這一段。
犯罪地不明,以及決定要等多久
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地不明、應受理的審議會有爭議,或無應受理的審議會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的審議會。不要自行改向戶籍地送境內的遺屬補償金。戶籍地那一句,第 62 條但書只用於境外補償金。
第 64 條規定,補償申請的決定,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施行細則第 34 條把「犯罪事實明確」與「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再作定義。三個月的起算點依案件落在哪一種,不是一律從收件日。
第 65 條規定,不服審議會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未於第 64 條期間內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第 68 條規定,決定前,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審議會或覆審會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暫時補償金的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關於暫時補償金的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 63 條規定,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五年。死亡案件的遺屬,讀的是第一項,不是重傷那一項。
判斷步驟
- 先寫下死亡是不是汽車交通事故,以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否請求給付或補償。得請求者,停在第 50 條但書,改走強制險那一篇。
- 不得依強制險請求時,列出第 53 條的順序。有父母、配偶或子女時,後順序不進場,並處理共同具領或協議代表。
- 對照第 56 條。有該條情形的人不得申請。其餘同一順序的人是否改由他們請領,依第 53 條第 3 項,不由本頁認定。
- 境內案件向犯罪地的審議會送第 33 條的申請書。犯罪地不明或受理有爭議,等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覆審會指定,不要改寄戶籍地。
- 金額先讀法律頁第 57 條當日文字,並看第 2 項有沒有已經核定的調整。第 59 條的不補償或減少一部,由審議會斟酌。
什麼時候停下來
- 這件可能同時是車禍:先向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確認得否請求。得請求就不要送遺屬補償金。本文不代答得請求給付或補償是否成立。
- 人在國外死亡、要請的是境外補償金:第 54 條另有戶籍、未遷出國外登記、無非法出境或通緝、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等條件,金額是第 57 條的新臺幣二十萬元,窗口改為我國戶籍所在地的審議會。不要用境內一百八十萬元去申請境外那一款。
- 決定書已經下來:三十日的覆議從收受決定書起算。暫時補償金的決定,第 68 條寫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要算利息或返還:第 60 條列了應全部返還並加計利息的情形。細則第 31 條把該利息定為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還沒有受領的人,不必先算這段。
常見問題
遺屬補償金是向戶籍地的區公所申請嗎?
第 62 條寫,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審議會由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戶籍地只寫在境外補償金的但書,以及第 55 條特定人得代為申請的主體裡。
一百八十萬元是不是每人各領?
第 57 條把遺屬補償金定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第 53 條處理的是同一順序數人共同具領、協議代表,或未能協議時按人數平均發給。它沒有寫成每位遺屬各一百八十萬元。第 59 條還可能不補償或減少一部。
強制險領不到,是不是自動改領這一筆?
第 50 條但書排除的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領不到的原因若仍屬得請求,只是文件未齊或還在審核,但書沒有因此打開。是否改為不得請求,由強制險那一邊的決定看,本頁不推。
法律、細則與行政院核定的金額都可能再更新。下一次使用前,重新打開第 50 條、第 53 條、第 57 條與第 62 條,確認但書、金額與犯罪地審議會是否仍是這幾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