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存在靈骨塔,想改做環保葬怎麼辦?遷出與申請完整流程
骨灰存放於靈骨塔後仍可改做環保葬。步驟為:①向塔位管理單位申請遷出並取得「骨灰(骸)遷出證明」;②將骨灰送骨灰再處理設備研磨(依殯葬管理條例第18、19條,樹葬與植存均需此步驟);③持遷出證明及再處理證明,依所在縣市規定申請樹葬、海葬或植存。

骨灰已放入靈骨塔,想改做樹葬、海葬或植存,是可以辦到的。主要分三個步驟:①向塔位管理單位申請遷出並取得「骨灰(骸)遷出證明」;②將骨灰送骨灰再處理設備研磨細化(法定必要程序);③依所在縣市規定申請環保葬。本文說明這三步驟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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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秒重點
- 骨灰從塔位遷出:向管理單位申辦,取得「遷出證明」,通常不需起掘許可(起掘許可是公墓墳墓適用,靈骨塔骨灰遷出依各地管理規定辦理)
- 骨灰再處理:樹葬、海葬、植存前,骨灰依法須先用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殯葬管理條例第18、19條)
- 環保葬申請:各縣市規定不同,須向當地殯葬主管機關申請並預約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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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人想從塔位改做環保葬?
常見原因包括:
- 當初倉促決定:治喪期間急著安置骨灰,事後家屬商量後傾向環保葬
- 遵照往生者遺願:往生者生前希望環保葬,但當時家人未來得及處理
- 塔位使用年限屆滿:公立或私立骨灰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到期,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通知遺族自行處理
- 管理費或維護問題:私立靈骨塔管理費糾紛或設施停止經營
- 子孫無力掃塔:出於對後代的體貼,主動辦理環保葬
以上情形都可以辦理遷出改葬,沒有強制留在塔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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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向塔位管理單位申請遷出
骨灰存放在靈骨塔,無論公立或私立,遷出前均須向設施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通常需要準備的文件
各塔規定不同,常見項目包括:
- 申請人身分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正本驗退,留影本)
-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載明關係
- 當初存入時的寄存證或存放憑證:遺失時可請管理單位協助查帳號
申請成功後,管理單位會開立「骨灰(骸)遷出證明」。此證明在後續申請環保葬時為必備文件。
> 注意:公墓內的墳墓起掘需要起掘許可證明(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但骨灰(骸)存放設施的遷出,依各縣市殯葬管理規定辦理,程序與起掘墳墓不同,不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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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骨灰再處理(法定必要步驟)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實施樹葬與海葬(骨灰拋灑)、植存的骨灰,均須先以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成更細小顆粒。
法律原文(第18條):「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法律原文(第19條):「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這一步驟通常由火化場或殯葬設施處理。完成後會取得「骨灰(骸)經再處理證明」。
> 若當初火化時已經過再處理,確認後可能免再次處理——但申請時仍須提出相關證明,建議向受理機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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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申請環保葬
取得遷出證明與再處理證明後,即可向擬辦理環保葬的縣市殯葬主管機關申請。
各環保葬類型說明
- 樹葬(殯葬管理條例第18條):於公墓內或專供樹葬的公墓,骨灰埋入土中並植花樹。
- 海葬(骨灰拋灑)(第19條):於主管機關劃定海域實施,不設任何喪葬標誌。
- 植存(第19條):於公園、綠地、森林等劃定區域拋灑或埋藏。
環保葬地點與受理辦公室因縣市而異,詳細申辦窗口請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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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遷出改環保葬的便民措施(供參考)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對「從靈骨塔遷出改環保葬」提供了完整線上預約服務,以下依官方資料整理,僅供台北市案例參考,其他縣市請洽各地主管機關。
申請資格
依台北市規定,從骨灰存放設施遷出者,申請人以死亡者之親屬或生前指定辦理喪葬事宜之人為限(不適用「自願辦理者」條款)。
所需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
- 骨灰(骸)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火化許可證明之一)
- 骨灰(骸)經再處理證明
線上預約頁把火化許可、起掘證明、遷出證明列為骨灰來源證明「之一」,再處理證明另列。實際受理以該頁最新清單為準。
費用(環保葬區使用費,115年7月1日施行)
依台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辦差異比較頁:
- 免收費:亡者設籍本市,或自本市富德靈骨樓、陽明山靈骨塔或陽明山臻愛樓遷出者。
- 收費 6,000 元:非設籍本市者。
- 低收入戶、重大災害罹難者等另有全免情形,細節以該頁為準。
線上預約通過後仍可能要先刷卡繳費,符合免收費資格者依現場或退費規定辦理,不要把「免使用費」理解成全程不必帶任何繳費流程。
多元環保葬鼓勵金(台北市)
這是遷出市立塔位後完成環保葬可另辦的鼓勵金,不是全國統一補助。依殯葬管理處鼓勵金 Q&A(資料更新 115-01-28):
- 對象:自該處經管存放設施領回寄存骨灰(骸),再到環保葬區完成多元環保葬。無償暫存者不得申請。同一存放單位有數份骨灰時,僅領回首位寄存者得申請。
- 完成期限(這是鼓勵金條件,不是殯葬管理條例的全國期限):樹葬或花葬應自領回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海葬應自領回次日起一年內完成。生命追思網鼓勵金頁摘要只寫「領回次日起2個月內」,海葬請以 Q&A 一年為準。
- 申請期限:完成環保葬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
- 金額:富德靈骨塔或陽明山靈骨塔領回骨灰新臺幣一萬元、領回骨骸二萬元;陽明山臻愛樓領回骨灰二萬元。
詳細文件與窗口請以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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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後多久要完成環保葬?
殯葬管理條例本身未統一規定「遷出後必須在幾天內做完環保葬」。台北市上面的二個月/一年,是鼓勵金資格的完成期限,不是全國強制時限。其他縣市是否另有自治規定,請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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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從私立靈骨塔遷出有什麼不同?
私立靈骨塔遷出程序由其管理規約決定,原則上仍需向該設施申請並取得遷出證明,流程與公立相似,但管理費清算方式、可能涉及的違約金等條款需查閱當初簽訂的契約。若有爭議,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機關反映。
Q2:親人已過世多年,骨灰還在老舊私立靈骨塔,可以遷出嗎?
可以。只要是骨灰存放設施合法運作,遺族均可向管理單位申請遷出。若設施已停業或倒閉,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介入輔導處理,遺族可向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反映,請求協助取得遷出相關文件。
Q3:一個塔位放了多位家人骨灰,可以只遷出其中一位嗎?
原則上可以,向管理單位說明要遷出的特定亡者即可。但台北市鼓勵金的規定提到「同一骨灰存放單位如存放數骨灰者,僅領回首位寄存之骨灰,得申請本鼓勵金」,鼓勵金申請有此限制。
Q4:環保葬後能設立任何紀念物嗎?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19條,「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環保葬的設計理念是回歸自然,不留固定標誌。部分縣市設有「網路紀念碑」或線上追思平台,可供家屬寄託思念,但不在現場設立實體標誌。
Q5:從外縣市塔位遷出後,能在台北市辦樹葬嗎?
可以,持遷出或起掘證明且無火化需求者,可在台北市以線上預約系統申請。但台北市的免費及鼓勵金資格,通常以亡者設籍台北市或自台北市公立設施遷出者為限,詳細請以台北市殯葬管理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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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環保葬選項說明
各種環保葬的意義、地點分布與選擇考量,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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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規依據
- 殯葬管理條例第18條:樹葬骨灰須先再處理;容器材質應易腐化。
- 殯葬管理條例第19條:海葬、植存骨灰須先再處理;不得設立喪葬標誌。
- 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骨灰存放設施收存須檢附火化、起掘或其他相關證明(這是入塔規定,不是遷出專條)。
- 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使用年限屆滿之骨灰處理規定。
- 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起掘公墓墳墓須有起掘許可(與靈骨塔遷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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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本文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官方頁面整理,資料查證日期 2026-09-07。本文為通例整理,不構成個案殯葬法律建議;各縣市規定可能有差異,申辦前請向所在縣市殯葬主管機關確認。若設施或程序有異動,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第一次面對台灣治喪或殯葬資訊、還在分該找公所窗口、查證業者、核對費用合約,還是急難聯絡時,先看台灣治喪怎麼開始。